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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租賃合同

      時間:2021-06-07 16:43:09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汽車租賃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汽車租賃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汽車租賃合同四篇

      汽車租賃合同 篇1

        出 租 方: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承 租 方: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個人汽車租賃需遵守以下協(xié)議

        一、出租方根據(jù)承租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牌汽車_______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xié)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_______承租方進行經營、管理事務 .個人汽車租賃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個人汽車租賃承租方不付給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

        四、租用期定為_______年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xù)使用或停用應在___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xié)商,否則按合同規(guī)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年為人民幣_______元 ,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年結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實際月份結算。

        六、個人汽車租賃所用燃料、日常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七、個人汽車租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xié)商,另訂附件。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證號碼: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租車輛名稱:________型號:_______顏色:_____車號: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甲方將車輛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租賃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時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時止,甲方將______________號車交付給乙方使用。

        租金: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押金: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月租續(xù)交租金時間應在租賃到期前三天辦理。

        行駛里程:車輛允許行駛______公里/(月/日),每超出壹公里,加收人民幣________元。

        行駛區(qū)域: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圍內。

        起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返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1.依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乙方所需的車輛。

        2.甲方保證所交付的車輛,其性能由車輛檢測部門認定為技術狀況合格且

        車輛配置及相關證件齊全。

        3.甲方應每月定期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及維護。

        4.如實告知乙方租賃車輛的相關信息。 5.對所獲得的乙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甲方承擔該租賃車輛的保險費及養(yǎng)路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如實向甲方提供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身份證證明材料。

        2.按時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guī)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保持車輛原狀。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

        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其他設施。

        5.協(xié)助甲方按規(guī)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yǎng)。

        6.不得利用甲方車輛,作非法用途,不得裝載易燃易爆物品。

        7.保護甲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所租賃的車輛。

        8.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盜搶時,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后,再向交警、公安等部門報案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乙方登記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五條 免除或減輕責任

        1.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所稱)

        原因不能履行協(xié)議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2.損失是由乙方自己過錯造成的,其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損失部分要求賠償;違約方應當承擔對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損失擴大部分的數(shù)額為限。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費用、使用和保管租賃車輛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納租金總額的3%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根據(jù)所租車輛型號按日租收取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應按一個月租金數(shù)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后將余款退還乙方。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前3日通知甲方續(xù)租的,在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xù)租。

        4.乙方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證金和押金。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3)轉讓、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jù)證明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 未協(xié)助甲方按時參加租賃車輛車檢或維修保養(yǎng)、不按車輛性能及操作

      汽車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運輸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術 語 解 釋

        1. 出租方: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yè)。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 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fā)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yǎng)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 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 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 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yǎng)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xiàn)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 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xiàn)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yè)執(zhí)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guī)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協(xié)助出租方按規(guī)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yǎng)。

        6.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xiàn)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其他責任。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xié)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guī)和公平原則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xù)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jù)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shù)膿p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xié)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yǎng)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xù)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xù)租。

        2.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yè)組織、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合同編號:

        ┌──────────────┬─────────────┬─────────────┬──────────┐

        │承租方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證│ │證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辦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證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駕駛員 │駕駛證編號 │檔案編號 │電話 │

        ├─────────────┴────────────┴──────────────┴───────────┤

        │ │

        ├─────────────────────────────────────────────────────┤

        │ │

        ├─────────────────────────────────────────────────────┤

        │ │

        ├────────┬───────┬─────────┬──────────┬─────────┬─────┤

        │車牌號 │車型 │顏色 │燃料標號 │租金標準 │保證金 │

        ├────────┴───────┴─────────┴──────────┴─────────┴─────┤

        │ │

        ├─────────────────────────────────────────────────────┤

        │ │

        ├─────────────┬────────────┬──────────────┬───────────┤

        │起租時間 │應還時間 │租期 │限駛里程 │

        ├─────────────┼────────────┼──────────────┼───────────┤

        │ │ │ │ │

        ├───────────┬─┴───────┬────┴───────┬──────┴──┬────────┤

        │超程費 │超時費 │預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變更記│ │

        │錄 │ │

        ├─────┼───────────────────────────────────────────────┤

        │特別約定 │ │

        ├─────┴───────────────────────────────────────────────┤

        │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時)起生效 │

        ├────────────────┬────────────────────┬───────────────┤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保證方(簽章): │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汽車租賃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貨運公司

        承租方:_________建筑公司

        一、出租方根據(jù)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xié)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_________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xù)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xié)商,否則按合同規(guī)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xié)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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